本网接到运城一企业负责人的实名举报,举报人朱某、裴某服务于一家地热泵安装企业,2020年4月9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刊出《河津市教育科技局河津市寄宿制学校地源热泵工程招标公告》,公告称:本采购项目已由河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采购人为河津市教育科技局,本项目己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020年全国多行业都受到疫情影响,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朱某、裴某看到了公开招标文件,特别高兴,急匆匆的奔赴河津准备大干一场,然而等待他们的竟是工程于2019年已施工完毕。
本网接到朱某、裴某的举报材料后,与5月8日前往河津市教育科技局了解情况,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本网工作人员,在说明来意后,得到的答复竟然是请工作人员前往河津市宣传部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很是纳闷,难道河津市教育科技局如此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河津市宣传部门是知情的?
本网工作人员随即对该招标项目中的部分学校进行了解,项目中的小梁初中、刘家堡小学、小梁小学、北方平小学、张吴小学、柴家中学、东光德小学、樊村中学、阳村中学、西光德学校10所寄宿制学校地源热泵工程已经在招标前投入使用。

河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河津市教育科技局、河津市财政局以及负责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山西九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真的不知情吗?真的只是个别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吗?
本网持续关注此事,等待河津市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若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单位、相关人员是否被依法依规严惩,我们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两部法律的严肃性在河津市也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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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一情形就是(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抵不住河津市教育科技局的违规招标,并且是典型的先施工后招标这种行为属于规避招标,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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